修筑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冀環辦發[2007]65號
各設區市、擴權縣(市)環境保護局:
現將《修筑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修筑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修筑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有效控制新凈化,辦發。促進減排傾向實現,保障我省經濟又好又快進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修筑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三同時”管理和修筑項目實現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第三條 對修筑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實施分級審批制度,對于環保驗收申請。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審批權限履行修筑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和實現環境保護驗收審批,不得越權審批。
第四條 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須對所編寫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結論負責。
第二章 咨詢與受理
第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接受修筑單位的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
第七條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項目經辦人或負責人對自愿咨詢的修筑項目,驗收。根據修筑單位提供的《項目建議書》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文字回答和一次性告知。
1、審批權限規定:國家級、省級、市級(擴權縣)、縣級;
2、項目法律、法規、政策適合性:是否適合國家和本省環境保護規定,以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生態效力保護區、文物保護地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敏感區保護要求,是否適合《河北省環境敏感區支持、限制及禁止修筑項目名錄》(2005年修訂版);
3、規劃適合性:是否適合城鎮總體規劃、區域、流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效力區劃等規劃要求;是否適合國家、地方產業政策、技術政策要求及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衛生防護距離要求;
4、工程連接要求:擴、改建項目現有工程是否履行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是否完成了實現環保驗收和取得排污許可證(對2000年以前修筑的老企業,對比一下環保竣工驗收。對于
環保驗收意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冀環辦發[200可向我們申請免費的裝修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須持有 “一控雙達標”驗收批復文件);
5、分類管理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環境影響登記表;
6、是否滿足各級環保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意見。你知道環保驗收申請。
第七條 按照國家規定,對實行審批制的修筑項目,應要求修筑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實行核準制的修筑項目,應要求修筑單位在提交申請報告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實行備案制的項目,應要求修筑單位在經管備案手續后和開工修筑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對于實行核準制的項目,屬于產業政策界限隱約、本部門無法判斷項目是否適合產業政策的,可要求修筑單位提供產業政策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第八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審批程序規定的要求,受理和審批修筑單位提交的修筑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三章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
第九條 要求修筑單位按照《修筑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和咨詢意見,委托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和相關行業類別任務范圍的環評單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于冀環辦發[200。任何單位和小我不得指定環評單位。
第十條 評價原則的編制與審查由評價單位和修筑單位自定。
第十一條 評價文件必須滿足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同時必須滿足評價導則和相關技術要求。學習環保驗收意見。
第十二條 評價文件編制中所選取的監測數據必須是具有資質的環境保護監測部門出具的本年內或上一年內評價區域內有效的監測數據。
第四章 項目審理具體規定
第十三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原則上不予受理以下修筑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1、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較小(一般指600萬元以下),可能對地表水、地下水造成凈化的化工項目;
2、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較小(一般指200萬元以下),達不到凈化防治投資要求的小型電鍍(包括熱鍍、其它金屬表面化學處理等)項目;
3、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較小(一般指1000萬元以下,或年加工布匹2000萬米以下、棉線等紡織品噸以下),達不到凈化防治投資要求的印染(漂染)項目;
4、在地下水超采區、急急超采區修筑日采地下水600立方米以上的工業項目。
第十四條 對未完成城鎮污水處理廠修筑的地區,環保。區域環田地表水質量達不到效力區劃要求的,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受理、審批一切增加水凈化物的項目(對污水處理廠正在修筑、未通過驗收投入運行的,一律按未完成城鎮污水處理廠修筑對待)。擬通過區域削減達到上述要求的,所削減的凈化源必須是同一評價區域(河流)內的合法的在產企業,且必須以本地政府下達的關閉或削減治理文件為依據,所要替代的排污總量目標合法有效。環保驗收意見。
第十五條 對處于子牙河流域、白洋淀流域和沿海三市,未按照規劃要求按期完成城鎮污水處理廠修筑的市、縣,停止審批一切排放污水的修筑項目。聽聽環保報告書。
第十六條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及設區市以上人民政府劃定的各類工業園區,已完成區域環境影響評價任務的,入區修筑項目經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環境影響評價形式可以適當簡化。
對于由縣級以下(含縣級)政府劃定的、未經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或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工業集中區,一律不得按照工業園區相關標準和防護距離等要求批準其中修筑項目。
第十七條 對已有企業的新、擴、改項目,其原有項目必須完成“三同時”驗收任務,否則不得受理、批準其新上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聽說若干問題。
第十八條 位于城鎮規劃區域內的修筑項目應適合城鎮規劃要求;未編制規劃或位于城鎮規劃區外的,應達到以下要求:
1、項目選址距居民區不得小于國家標準規定的衛生防護距離;
2、對于國家標準未作明確規定的的項目,特別是生產過程排放工業粉塵、有機廢氣、惡臭氣體、刺激性異味、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氣的項目,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的衛生防護距離執行;
3、凡使用或生產過程產生或排放劇毒化學品、惡臭氣體、致畸、致基因漸變、放射性同位素等項目,看著冀環辦發[200。不得修筑在水源地及其上游和城、鎮或居民區主導風向上風向,且滿足衛生防護距離要求;
4、在居民樓興辦產生油煙的餐飲任事業項目和產生噪聲凈化的娛樂業項目,要求修筑單位在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必須征得居民的同意。相比看環保驗收意見。
第十九條 在城市建成區內修筑影響城市景觀或產生噪聲、振動、異味等對周圍居民有急急影響,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的中小型修筑項目,修筑單位應當征求周圍公眾的意見。環保部門在審批之前也應增加公眾參與形式。
第二十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提出凈化物排放執行標準,不得專擅放寬要求;對國家暫無排放標準的特殊凈化物,要參照其它省、市地方標準,環保驗收申請。或類比目前國內同行業先進水平、國外排放標確切定凈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于適合國家、本省產業政策和本規定要求,環保驗收。工業企業相對較多的漂染、電鍍、制革(皮毛硝染)、化工、熟料造紙等小型工業項目,必須首先列入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業進展規劃;未列入行業進展規劃的項目,不得受理、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二十二條 對排水不能匯入地表水系的修筑項目,視為無排水去向。建設項目。其污水排放必須執行行業一級或《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9878-1996)表1、表4一級標準;或由本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環境效力區要求,類比執行《再生水回用于景觀水體的水質標準》(CJ/T95-2000)。
第二十三條 修筑項目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廢水的,其水凈化物在達到綜合或行業排放標準的前提下,其它凈化物必須同時達到農灌水質標準控制值要求。
第二十四條 對存在伴有輻射、射線裝置的修筑項目,其項目修筑是以輻射設施為主的,管理。按輻射環境影響評價程序報批;其項目修筑是以非輻射生產設施為主、輻射設施在整個項目中屬隸屬設施的,環保驗收意見。按一般修筑項目報批,輻射設施另行報批。
第五章 項目審批
第二十五條 按照《行政許可法》要求,對修筑項目審理和文件起草需設立經辦人、審核人聯審制。
第二十六條 對修筑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實行“一版制”,對評價文件進行一次性審理、批復,不再要求對評價文件進行修改。環保驗收申請。
第二十七條 環保部門將行政審批文件按以下三種方式之一送達修筑單位:
1、電話、網絡或短信通知,當面送達;
2、信函郵寄送達;
3、委托送達。
第六章 檢查與實現驗收
第二十八條 對修筑項目日常環境保護監督實施雙重管理和全過程跟蹤。上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修筑項目施工期、試生產(運行)期“三同時”執行景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環境工程監理的單位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修筑項目進行工程環境監理。對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及時上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查處。
第二十九條 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專擅開工修筑或投入生產的,屬于國家或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由設區市、擴權縣(市)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報告,由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我不知道環保驗收申請。
第三十條 對超過試生產期限又不申請驗收的修筑單位,由負責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下達限期驗收通知;對故意不達到驗收生產規模要求、拖延驗收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采取壓迫驗收或分期驗收措施。驗收不合格的,依法責令停產整改。環保驗收程序。
第三十一條 對房地產、道路交通、倉儲等非工業項目,其主體工程驗收時環保專項不具備監測或整體驗收條件的,可根據項目特點進行階段性驗收,修筑單位提交《環境保護實現驗收檢查報告》后,你知道環保驗收意見。按分期驗收程序報批。暫行規定。項目完成后,可將各階段驗收結果一并做為該項目的最終驗收結果。
第七章 技術任事機構管理
第三十二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必須注明項目負責人、各章節或專題負責人姓名、環評上崗證編號并簽名;環境影響報告表中必須注明項目負責人、主要編寫人姓名、環評上崗證編號并簽名。
修筑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兩個以上環評單位共同完成的,主理主辦把持單位環評人員必須承擔完成60%以上的任務量;非主理主辦把持單位環評人員不得作為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任務的項目負責人;環境影響報告書各章節或專題負責人名單中,非主理主辦把持單位環評人員不得超過總人數的40%。看著環保驗收申請。
第三十三條 修筑單位編制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評估,需由具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評估機構承擔。評估機構要按照修筑項目環境保護技術評估報告編制要求編制評估報告,并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評估意見和評估結論負責。
第三十四條 修筑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需進行現狀監測的,其監測任務要由通過計量認證的二級以上(含二級,擴權縣可放寬至三級站)環境監測站承擔。環境監測單位要嚴格按照監測技術規范和環境影響評價任務要求開展監測任務并對監測結果負責。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覺布之日起實施,環保驗收意見。原《修筑項目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規定》(冀環[2003]1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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