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域內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排污單位,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廣東省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簡稱《排污許可證》)
1、向大氣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煙(粉)塵等主要大氣污染物的;
2、直接或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醫療廢水以及含重金屬、低放射性物質、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
3、在城鎮、工業園區或開發區等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4、其它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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